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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批复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保规划
发布时间: 2006-02-27 来源: 作者: 访问次数:


  2006年2月10日,国务院对国家发改委、水利部、环保总局和南水北调办商有关部门报送的《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请示》(发改地区[2006]104号)进行批复(国函[2006]10号),原则同意《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,并要求湖北、河南、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、水利部、环保总局、南水北调办等10部办委局认真组织实施,力争通过5到15年的努力,确保丹江口库区水质长期稳定达标,库区及上游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,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。

  国务院从七个方面对《规划》请示进行了批复。批复指出,《规划》是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。《规划》的实施,要立足当前,着眼长远,突出重点,统筹安排,强化管理。要遵循“预防为主、保护优先”的原则,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和水土流失,切实做好近期防治工作,加强水源地保护。

  批复明确,河南、湖北、陕西省人民政府是《规划》实施的责任主体,《规划》涉及的近期项目纳入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体方案,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同步实施,所需资金列入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投资,从中央财政、地方自筹和社会融资等多渠道筹措。远期项目逐步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。

  批复要求,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《规划》实施的领导和协调,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要将《规划》内容纳入地方“十一五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计划,逐级落实防治目标和任务。

  批复强调,对《规划》中涉及的建设项目,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,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,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逐步实施。项目建成后,要加强运营管理和监督,充分发挥投资效益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,统筹协调,密切配合,共同努力,确保《规划》顺利实施,确保南水北调中线调水水质安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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